两部门发布警惕借“保险客户旅游”名义侵害消费者权益风险提示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6-08-13 23: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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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布警惕借“保险客户旅游”名义侵害消费者权益风险提示专家建议炒股心态

将以销售保险为目的旅游行为纳入旅游法规范中

2026年7月14日,文化和旅游部、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警惕借“保险客户旅游”名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风险提示称,近期,社会上出现部分主体虚假宣传“保单客户专享旅游补贴”“保险公司免费旅游”等,诱导消费者参加非正规旅游团的现象,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正规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出游,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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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分析,这种免费旅游、低价旅游并非合规保险增值服务,是横跨保险、文旅两大领域的灰色产业链,专门针对防范能力较弱的中老年群体实施营销收割,应该依法建立跨部门治理闭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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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合规增值服务

根据风险提示,借“保险客户旅游”名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套路及风险之一是主体资质虚假。一些不具备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无出境旅游经营许可的个人,利用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信任,谎称保险公司组织旅游团。招徕消费者参团后,未规范签订委托合同,违规委托他人或旅行社带团。随行服务人员资质不齐全、执业不规范。

根据媒体公开报道,实际上,此类活动大多是由保险代理人私下操作,并不向保险公司报备。

对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刘德良提出,保险代理人私自组织的免费旅游、低价旅游,并不属于监管认可的保险增值服务,同时构成无证经营旅游业务、违规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两类违法行为。法定合规保险增值服务需由保险公司统一采购、与保险合同履约直接相关、完整披露成本与服务内容,例如配套体检等。保险法禁止保险公司及从业人员向投保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额外利益,免费旅游、低价旅游正是典型违规馈赠,以此诱导续保、投保属于违规营销。若保险公司明知且默许代理人组团,需对消费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旅游法规定,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并提供旅游服务,属于旅行社特许经营业务,保险代理人无旅游经营资质私自收客组团炒股心态,违反旅游法规定。